2010年6月16日星期三

《宽容原则宣言》

序言
  
铭记《联合国宪章》申明:“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忆及1945年11月16日通过的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中指出“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
  并忆及《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八条),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十九条),以及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第二十六条),
  注意到下列有关国际文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和地区性文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宣言》
·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哥本哈根宣言和行动纲领》,
·教科文组织《关于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
·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和建议》,
  
考虑到“第三个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斗争的十年”、“世界人权教育十年”和“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提出的各项目标,
  考虑到根据教科文组织大会决议27C/5.14在《联合国宽容年》范围内举办的各地区会议所提出的建议,以及各会员国在《联合国宽容年》计划范围内举办的其他会议所作出的结沦与建议,
  对于目前直接针对民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者、难民、移徙工人、移民和社会中易受伤害群体的不宽容、暴力、恐怖主义、仇外情绪、挑衅性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反犹情绪、排斥、社会边缘化和歧视现象以及对于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的个人施加暴力并进行恐吓的行为的增多表示震惊,所有这些行为威胁到国家与国际和平与民主的巩固,对发展构成严重的障碍,
  强调会员国有责任提倡和鼓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民族血统、宗教或残疾与否,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同不宽容现象进行斗争,
  
通过并庄严宣布本《宽容原则宣言》
  
第1条
宽容含义
  决心采取一切必要的积极措施,以促进各社会的宽容,因为宽容对实现和平和提高所有人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不仅是一项宝贵的原则,而且也是一种必要,为此目的我们声明:
  1.1 宽容是对我们这一世界丰富多彩的不同文化、不同的思想表达形式和不同的行为方式的尊重、接纳和欣赏。宽容通过了解、坦诚、交流和思想、良心及信仰自由而得到促进宽容是求同存异。宽容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需要。宽容,这一可以促成和平的美德,有助于以和平文化取代战争文化。
  1.2 宽容不是让步、俯就或迁就。宽容首先是以积极的态度承认普遍的人权和他人的基本自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宽容来证明侵犯这些基本价值是有道理的。宽容是个人、群体和国家所应采取的态度。
  1.3 宽容是一种确认人权、多元化包括多元文化、民主和法制的责任。它摈弃教条主义和专制主义并确认国际人权文件所提出的标准。
  1.4 宽容与尊重人权是一致的,它既不意味着宽容社会不公正行为也不意味着放弃或动摇人们各自持有的信仰。宽容是指人们可自由坚持自己的信仰,并容忍他人坚持自己的信仰。宽容是指接受事实,即人在相貌、处境、讲话、举止和价值观念上天生不同,但均有权利按其本来之方式和平生活。它也意味着人之观点不应强加于他人。
  第2条
国家一级
  2.1 国家一级的宽容有赖于公正和无偏见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程序。它还要求使每个人在没有任何歧视情况下获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机会。排斥和社会边缘化可能导致失意、对抗和疯狂。
  2.2 为实现一个更加宽容的社会,各国应批准现有国际人权公约,并拟定必要的新的立法,以确保社会中所有群体和个人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2.3 个人、社会和民族接纳和尊重人类大家庭多种文化的特点,是实现国际和睦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宽容,就不可能有和平,没有和平,也就无法实现发展或民主。
  2.4 不宽容,可表现为使易受伤害群体社会边缘化并将其排斥于社会和政治生活之外,并可表现为针对这些群体的暴力和歧视。正如《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中所确认的,“所有个人与群体均有维护其特性的权利”(第一条第2段)。
  第3条
社会
  3.1 在现代社会中,宽容愈发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现正处于以经济全球化和以流动性、交往、种族融合与相互依存、大规模移民和人口迁移情况急剧增多为特点的月时期。由于多样性成为世界各地的特征,日益升级的不宽容与冲突亦成为对每一地区潜在的威胁。这一威胁并不局限于任何国家,它是一种全球性的威胁。
  3.2 宽容是处理个人、家庭和社区之间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应在学校与大学中,并通过非正规教育在家庭和工作场所,宣传宽容的思想,并提倡坦诚、相互倾听与团结。传播媒介可以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促进自由和坦率的对话与讨论,传播宽容价值,并强调指出对不宽容的群体及思想意识的增加持漠然的态度所具有的种种危险。
  3.3 正如教科文组织《关于种族与种族偏见的宣言》所言,哪里需要,就必须在哪里采取措施以确保个人与群体在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为此,必须特别关心那些处于社会或经济不利境地的民族或种族群体,为他们提供法律和社会措施方面的有效保障,尤其在住房、就业与保健方面;并尊重他们的文化与价值;特别是通过教育促使他们在社会与职业方面的进步与融合。
  3.4 应当开展适当的科学研究,建立网络协作,以协调国际社会对这一全球性挑战的回应,包括利用社会科学分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开展研究和监督,支持各会员国的决策与制定标准的行动。
  第4条
教育
  4.1 教育是防止不宽容的最有效途径。宽容教育的第一步就是要教育人们什么是人类共同的权利和自由,以便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并且还要树立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思想。
  4.2 应当视宽容教育为当务之急;因此有必要加强系统合理的宽容教育方法,解决因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和宗教差异而产生的不宽容,因为上述各种差异都是暴力与排斥的主要根源。教育方针与计划应该有助于在个人及种族、社会、文化、宗教及语言群体和国家之间建立谅解、团结和宽容。
  4.3 宽容教育的目的应是制止导致恐惧与排他的影响,帮助青年人增强独立判断、批判思缪那直德思维的能力。
  4.4 我们保证支持并实施致力于宽容、人权与非暴力的社会科学研究与教育计划。这意味着对改进教师培训、课程设置、课本与课文内容、以及包括新的教育技术在内的其它教育器材给予特殊关注,使培养出来的公民有爱心、责任心、能接受其他文化、能够欣赏自由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与差别、并能够通过非暴力手段阻止或解决冲突。
  第5条
行动的承诺
  我们保证通过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领域的计划与研究机构努力促进宽容和非暴力
  第6条
国际宽容日
  为了发动民众、强调不宽容的威胁,并以更有力的保证与行动支持促进宽容的宣传与教育,我们庄严宣布每年的11月16日为国际宽容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十八届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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