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星期四

论古代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

论古代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


蒙古族是北方古老的游牧民族之一, 蒙元以前蒙古先民在萨满教的氛围中通过对“阿密”(生命) 概念的确认和“天父地母”意识的形成, 产生了原始的生态环境意识。到蒙元时期, 由于蒙古帝国的建立、四季轮牧方式的采用、大汗分封制下草场制度管理体系的形成, 蒙古族的原始生态意识逐步向大生态观和生态化的实践观的方向发展演化, 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意识逐步成为古代蒙古人的约定俗成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取向。更为重要的是自蒙元时代开始直至清代的历代蒙古族统治者, 他们在继承古代蒙古族“约孙” (习惯法) 的基础上, 不断的对其增补和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的扩充, 使环境保护的措施更加具体化、习俗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例如自蒙元至清相继颁布了《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咯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咯吉如姆》、《阿拉善蒙古律则》等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 基本确立了符合自己文化、习俗传统的法律体系。它使得古代蒙古族的环境保护意识更加社会化、法制化, 为古代蒙古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屏障和可靠的保障。

整体而言, 古代蒙古族生态环境保护, 主要以立法、习俗、道德、宗教等形式, 融于蒙古族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之中, 事实上使这种生态环保思想意识习化、道德化、法制化。在宗教的作用下, 这些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变成了古代蒙古族人的自觉行动。它保障了蒙古族游牧文明的世代繁衍与传承。概括起来古代蒙古族朴素的生态环保思想意识主要体现在: 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平衡的发展观、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伦理道德观、认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要素是无价之宝的价值观等方面。本文在下面将对这些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古代蒙古族的人与自然协调平衡的发展观

现代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就是自工业文明以来所推行的片面的经济增长观对大自然无节制的索取所致。这种增长观大多倾向于在数量上的增加和规模上的扩张而不是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这种机械的、单一的发展标准歪曲了发展的真正内涵, 促使环境问题恶性膨胀。这种发展观违背了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平衡发展的原则, 因而是一种不正确的自然观和人地关系观。古代蒙古族人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环境平衡协调的发展观, 其实质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的一种发展观。例如: 草场资源和水资源对蒙古高原的游牧民族来说是其生死悠关的最重要的两种资源, 古代蒙古人为了处理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平衡, 采取了倒场放牧的游牧生产措施。在这种措施里面每个牧户都有自己的夏营盘和冬营盘, 一般在五月份左右迁往夏营盘, 十一月份前后再迁回冬营盘。在无灾之年倒场的范围基本上是稳定的, 即使这样在此期间, 还要移营8 ———10 次多者20 ———40 次不等, 移营的频率和距离完全视植被状况而定。比如, 19 世纪末的喀尔喀牧民移营的距离一般在50 ———60 公里之间; 而20 世纪50 年代内蒙古阿拉善牧民迁移的距离是10 ———15 公里, 最远不超过30 公里。[1 ] (P539) 这种倒场放牧措施一方面既可保障畜牧业经济的正常发展, 同时也保障草场的生态环境的质量, 避免了优质草种的退化和草场的盐碱化或沙漠化, 集中体现了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平衡的发展观。水资源是蒙古高原游牧民族赖以安身立命的又一重要自然资源, 古代蒙古人在对水资源的利用开发上非常注重对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水在古代蒙古人心目中具有宗教意义上的神圣性, 污染水源就是对水神的亵渎, 所以在生活习俗中规定了不许向水中投掷脏物, 月经期、坐月子的女子不能靠近水井。甚至在习惯法中还规定“禁止向水中溺尿”[2 ] (P128) 、“春夏两季人们不可以白昼入水, 或者在河中洗手, 或者用
金银器皿汲水”。[3 ] (P129)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节约水资源不使浪费, 这充分反映了古代蒙古牧民对水的珍惜和爱护。在珍惜和爱护地表水资源的同时古代蒙古族也合理的开发地下水源, 以缓解地表水源的不足与制约, 拓宽游牧生产的领域。蒙元初年, 蒙古族已普遍使用打井技术。当时的统治者也非常重视对地下水源的开发, 如, 窝阔台汗曾颁布旨令: “川勒地面先因无水, 止有野兽无人住, 如今要散开百姓住坐, 可教察乃、畏兀儿台两个去踏验, 中做营盘的地方, 教穿井者。”到了元代, 由政府组织人力在漠北干旱地区凿井已成为扶持牧业经济发展的既定政策。也正是这项政策使古代蒙古族传统游牧业局部改变的对自然力完全依赖的状况, 拓宽了蒙古族的游牧空间, 缓解了原有草场资源所承受的外部压力。使得当时草场资源能保障其系统的物质的流动、能量的循环、信息的传递渠道畅通, 对保持良好草原生态环境创造了客观条件。

古代蒙古族的协调平衡的生态环保思想意识也体现在他们合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态度上。例如,围猎是古代蒙古族的一个习惯, 在蒙古帝国时期围猎曾被作为训练军队的重要手段, 这充分说明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但是当时的蒙古族人并不是一味的作灭绝性的猎杀, 而是要放走母畜和仔畜, 以保证野生动物的繁衍, 甚至在紧张的军事行动中也不例外。例如, 成吉思汗西征时, 下令大军路过的地方的一草一木任何人不许动用。西征返途中, 组织大军围猎捕获野生动物数十万, 却烙印后都放走了。因为当时正值野生动物的繁殖季节。后来的蒙古族统治者甚至把保护野生动物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如元朝《刑法志》规定: “诸每月朔望二弦, 凡有生之物, 杀者禁之。诸郡县正月五月,各禁杀十日, 其饥馑去处, 自朔月为始, 禁杀三日。”[4 ] (P2683) 几乎所有元代统治者都下达过保护野生动物的法令。如蒙哥汗虽然本人非常喜欢打猎, 他也曾下令: “正月至六月尽怀羔野物勿杀。”《元史》也曾记载说, 蒙哥汗“性喜力畋猎, 自谓尊祖宗之法, 不蹈袭他国所为。”[5 ] (P54) 大德元年(1297 年)二月二十八日, 元成宗铁穆耳也曾下旨: “在前正月为怀羔儿时分, 至七月二十日休打捕者, ⋯⋯如今正月初一日为头至七月二十日, 不拣是谁休捕者, 打捕人每有罪过者。”[6 ] (P2683) 实际上从元世祖忽必列开始以后的每位元代大汗都下过保护野生动物的法令。还规定了许多禁猎区, 禁止打捕野猪、鹿、獐等动物, 保护天鹅、鸭、鹘、鹤、鹰、秃鹫等飞禽。古代蒙古族的自觉的生态平衡思想在13 世纪的马可波罗笔下也曾有过记载: “ ⋯⋯. 禁止大汗所属各国的所有臣民在每年三月至十月间捕杀野兔、獐、黄鹿、赤鹿之类动物或任何其它大鸟。这种命令的用意在于保护鸟兽的繁殖增长。凡违禁者严惩不贷。”明代官吏萧大亨也颇有感触的写到: “若夫射猎, 虽夷人之常业哉, 然亦颇知爱惜生长之道,故春不合围, 夏不搜集。”[1 ] (p538) 可见,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野生动物, 在客观上保障了当时蒙古族的人、畜与环境的协调平衡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环保思想意识能够在古代蒙古族中绵绵传承, 保障了蒙古高原生态环境的平衡。如北元阿勒坦汗时期所颁布的《阿勒坦汗法典》、清代时期所颁布的《喀尔喀法典》都明确规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内容和制度, 而且这些法令和宗教常常融合在一起, 渗透到古代蒙古族人的生产和生活中, 成为其约定俗成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取向, 从而不仅在百姓的生活中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管理制度, 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行动。

  二、古代蒙古族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伦理道德观

自以人为中心的近代工业文明以来, 人们往往把树木、动植物等看作是自己利用的对象认为自己有权对自然界的动植物进行任何处置, 而没意识到自己其实也是生物的一员, 应该具有与其它物种和诣共处的道德。也就是在这种错误生态伦理道德观的支配下, 导致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不珍惜, 极大的损害着后代人的发展权利。古代蒙古族则恰恰相反, 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生态伦理道德观, 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实际的许多法规及其生活习俗之中。在蒙元时期蒙古族大多信仰萨满教和藏传佛教。佛教教诲人们慈悲为怀、严禁杀生。无端伤害它们、杀害动物, 损害草木均被视为“作孽”, 佛教声称要拯救一切生命, 普度众生。萨满教崇拜大自然, 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有生命、有神灵, 其教义里面同样也隐含着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也正是这种宗教信仰思想, 支配着人们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奉行一种正确的生态伦理观, 甚至连最高统治者也不例外。例如, 志费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这样描述到: “最后除了几头伤残的游荡的野兽外, 没有别的猎物了, 这时, 老头和白髯翁卑恭的走近汗, 为他的幸福祈祷, 替余下的野兽乞命, 请求让它们到有水草的地方去。于是他们把猎获的野兽全集中一起, 如果清点各种动物实际不可能, 他们只点猛兽和野驴便作罢。有个朋友叙述说, 合罕统治时期, 一个冬天, 他们照此行猎, 合罕为观看猎景, 坐在一个小山头上, 各类野兽就面朝他的御座, 从山脚往上发出哀嚎和悲泣声, 象请愿者祈求公道, 合罕下诏把它们通通释放, 不许伤害它们。”[7 ] (P31) 同时前文也提到从蒙元开始的几乎每位蒙古族统治者都曾用立法的形式严禁大肆滥杀野生动物, 特别是怀孕和带幼仔的动物, 充分显示出古代蒙古族对野生动植物的仁慈和恻隐之心。也正是这种对动植物的有恻隐之心的生态伦理道德观, 使得古代蒙古族把山川大地与神灵等齐, 把其他生灵与人类齐同, 客观上提高了自然环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同时对人们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产生了很强的道德约束作用。

  三、古代蒙古族认为自然资源是无比珍贵的价值观

近代工业文明以来价值观认为水、大气、生物等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 在其所属的经济核算体系里, 没有自然要素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地位。这种错误的价值观把对经济利益最大化追求作为唯一的目标和价值尺度, 从而导致环境成本外部性的产生。而古代蒙古族对环境的价值观恰恰与现代社会相反, 他们甚至认为许多自然资源的价值超过了个人的生命价值。《元史·本记一》记载成吉思汗七世祖篾年土敦之妻那莫仑合屯, 就曾因押刺伊儿部幼儿挖食她牧场的“速敦”草根, 破坏了她的驯马场,双方发生重大纠纷。结果那莫仑和她的八个儿子被杀。这场祸起于无知幼儿对草场资源的破坏的事件, 反映了草原等自然资源在蒙古人心目中的价值。蒙古族的习惯法中有明确规定, 破坏草场可诛杀其家。事实上, 由于蒙古族所信奉的萨满教的宗教作用人们对水和动植物等许多自然资源都披上了神秘的面纱, 并在实践活动中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如萨满教对水至诚崇拜: 水者, 地之血气; 水者,万物之本源。基于这种观念萨满教水神神话中认为有了水才有了人。很明显在这种观念里面水等自然资源的价值地位与神灵等齐, 而正是这种有神论的宗教信仰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在古代蒙古族人的心目中具有无比珍贵的价值。如果剥去这层神秘的宗教面纱, 实际上就是古代蒙古族看待自然资源的价值观, 它对保护古代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协调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 古代蒙古族人出于自己生存的需要, 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套蕴含着非常正确和朴素的生态环保思想意识。即人与自然协调平衡的发展观、对动植物有恻隐之心的伦理道德观和认为自然资源是无比珍贵的价值观。这些思想反过来通过宗教和立法手段融于整个社会的实践活动中, 使之逐步习俗化、社会化、制度化。它对古代蒙古族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起到最根本的作用。但是在清代出于统治的需要, 清代统治者在蒙古地区大力推行佛教, 几乎在每个苏木都兴建了佛庙并强制百姓当喇嘛导致生产关系中劳动结构发生了与草原游牧文明不相符合的变化。同时内蒙东部地区和土默川一带出现农垦区也改变了蒙古人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再加上清代推行的旗县区域划定制度限制了游牧的轮牧范围等人为因素的作用, 蒙古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出现恶化的趋势。更为严重的是特别是建国以来的农垦活动和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利益驱使, 使得内蒙地区生态环境状况空前恶化, 曾一度成为我国北方沙尘暴的起源地。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重温历史不仅可以挖掘、整合古代优秀的民族文化成果, 而且可以明示现在, 对今天西部大开发建设中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提供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更重要的, 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供有益的智慧启迪, 这是本文的命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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