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基 本 法
第一条 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条 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共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颁布大札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刺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大札撒不能改变,必须千年、万年、世代遵守下去。
国 家 制 度
第三条 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族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 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贴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者要受处罚。
第五条 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
第六条 男子年满十五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 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 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社会管理制度
第九条 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
第十条 建立户籍制度。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
每个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户、百户、千户辖区内,不能随意迁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能到别的地方去寻求庇护。如有违抗该命令的,迁移者要当众被处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严厉惩罚。
役 税 制 度
第十一条 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 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驿 站 制 度
第十四条 大蒙古国家里驿站制度,驿站的职责是收集情报、传递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员和使节通行。
第十五条 驿站的供给和维护由所在区域的千户负责,千户向辖区内的民众分配驿役。
第十六条 负责驿站的那颜定期对驿站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 应经驿站中转的人员不得扰民。
分 则
军 事 法
狩 猎
第十八条 大蒙古国建立以狩猎为基础的军事训练制度。
第十九条 狩猎时,按战时组织进行,确立指挥官,由指挥官统一指挥狩猎。
第二十条 对于使野兽逃跑的情况,应仔细调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以杖刑或死刑。
第二十一条 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
战 争
第二十二条 两国交战前应先行宣战,向敌方军民宣告:“如顺服,则你们会获得善待和安宁;如反抗,则其后果唯有长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预料。”
第二十三条 军队编组实行十进制,包括贵族、奴隶在内,分为十夫、百夫、千夫和万夫。十人推举十夫长、十夫长推举百夫长、百夫长推举千夫长。
第二十四条 只有在行军时能考虑到不让军队饥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担任首长。
第二十五条 十夫长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他的职务,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处罚,另从其十人队中选一人任十夫长。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与此相同。
第二十六条 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终参加军事会议,听取成吉思汗的训言,并保证训言的实施,管理辖区军士。若面从心违,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参加此会议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七条 如战争需要,每个人无论老少贵贱都有作战御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民众有负担战争物资的义务。由十户长、百户长负责征收征用。
出战前,要检阅军备,如准备不足,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二十九条 参战人员接到集结命令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既不能迟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条 交战时,专心作战,禁止掳取财物。
破敌后,见弃物不能取,待战争结束后统一分配。
在战争中,若军马退至原排阵处,军士应返身力战,不返身力战的,处以死刑。
第三十一条 军士遇事要慎重,在敌情不明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向敌人出击。
第三十二条 战场上拾到战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三十三条 丈夫在外参加战争或狩猎时,妻子应料理好家务,并代理丈夫完成赋役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保护战死者。奴隶将牺牲于战场上的主人背出来的,将主人的牲畜和财产送给该奴隶;其他人背出来的,将死者的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都送给该人。
怯 薛
第三十五条 建立怯薛(护卫军)制度,从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选取健壮的、有能力者当怯薛军。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怯薛军的,任何人不得阻挡。
被征为怯薛的千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亲近的人)十人和迭兀(弟弟)一人,百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五人和迭兀一人,十户长和白身人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三人和迭兀一人。
被征怯薛须在规定范围内自备马匹、物品;自备不足的,可从千户、百户内征调其余部分,违反此命令者,予以严厉惩罚。
第三十六条 怯薛的地位高于在外的千户长,在外的千户长和怯薛斗殴的,严厉惩罚千户长。
第三十七条 怯薛的那可惕秃高于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和怯薛的那可惕秃斗殴的,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三十八条 怯薛军违反管理制度的,免死。初犯的,处鞭刑三下;再犯的,处鞭刑七下;第三次违犯的,处鞭刑三十七下;仍不悔改的,处流刑。
四位怯薛长不传达上述罚则的,予以严厉惩罚。
没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薛长不得擅自处罚怯薛军,违者对其处以同样的处罚。
怯薛长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诉,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宿卫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卫上座,不得跨越宿卫身体,不得靠近宿卫,否则予以逮捕。
第四十条 夜间未经宿卫允许不得在大汗斡尔多禁区附近行走和进入斡尔多禁区;违反者,宿卫可将其拘押,待次日审问。
有急事禀报的,必须先得到宿卫允许,和宿卫一同进入斡尔多。
禁止探问宿卫数量;违反的,宿卫应没收其坐骑,剥光其衣服。
第四十一条 怯薛军由成吉思汗亲自指挥;擅自调动的,予以严厉惩罚。
行 为 法
第四十二条 民众对待国人要温顺,对待敌人要凶狠。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三位以上贤人一致认可的话为可靠的话。
民众要慎言,在说每一句话之间都应当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同时,也应把别人的话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如果合适,就可以说,否则就不应当说。
第四十四条 醉酒的人,就成了瞎子,他什么也看不见,他也成了聋子,喊他的时候,他听不到,他还成了哑巴,有人同他说话时。他不能回答。他喝醉了时,就像快要死的人一样,他想挺直地坐下也做不到,他像个麻木发呆头脑损伤的人。喝酒既无好处,也不能增进智慧和勇敢,不会产生善行和美德:在醉酒时人们只会干坏事、杀人、吵架。酒使人丧失知识、技能,成为他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和事业上的障碍。他丧失了明确的途径,将食物和桌布投进火中,掷进水里。
嘉奖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
国君酗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训言)和重要的习惯法。
十夫长、百夫长和千夫长酗酒的,免除其职务。
怯薛军士酗酒的,予以严厉惩罚。
哈刺军士酗酒的,没收其全部财产。
如果无法制止饮酒,一个人每月可饱饮三次。
第四十五条 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第四十六条 杀人的,处死刑。
第四十七条 男子与女子公开通奸或通奸被当场抓获的,通奸者并处死刑。
第四十八条 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
第四十九条 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财物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五十条 以歪门邪道伤害他人的,处死刑。
第五十一条 尊重决斗的双方和决斗的结果。在决斗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参与和帮助决斗中的任何一方;违反者,处死刑。
第五十二条 撒谎的,处死刑。
第五十三条 偷盗他人重要财物的,处死刑,并将其妻子、儿女的所有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四条 偷盗他人非重要财物的,处杖刑;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杖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而止于一百零七下。
第五十五条 主人应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奴隶偷盗他人财物的,将其本人和主人都处以死刑,并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和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六条 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
第五十七条 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
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
第五十八条 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第五十九条 遗产不得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继承人继承。
如果死者有继承人的,遗产送给其徒弟或奴隶。
第六十条 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继承权。
诉 讼 法
第六十一条 家里的事情尽量在家里解决,野外的事情尽量在野外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最高札尔忽赤裁判诉讼时,由宿卫组成裁判宿卫,保障札尔忽赤命令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除当场被抓获或自己认罪之外,一般不得处以刑罚,但当有人被许多人控告时,其又不承认的,可以用拷打的办法使其认罪。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黄金家族成员违犯大札撒的,应予以处罚。初犯的,口头训诫;再犯的,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的,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流放后还是不改的,判处其戴上镣铐进监狱;如果仍未悔改就通过宗亲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 那颜们需认真传达大札撒,有传达义务而不传达的,予以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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