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封爵俸禄等级制
蒙古领们主归服清朝后,清朝统治者按照他们忠顺的程度、贡献的大小、部内的地位及影响,分别授予他们亲王(或汗)、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不同爵位。对贡献和影响甚小的蒙古贵族,也顾其传统,授以一、二、三、四等台吉的世爵;对土默特左旗、喀喇沁三旗贵族授塔布囊,同于台吉。
获得世爵的蒙古王公贵族,在政治和经济上享有各种特权和优厚待遇。由亲王到辅国公的爵位者和札萨克一等台吉、乾清门行走的一等台吉、额驸、达尔罕等,每年领取清廷赐予的岁俸。亲王俸银二千两(科尔沁四亲王和喀尔喀三汗,优于其他亲王)、俸缎二十五匹,郡王银一千二百两、缎十五匹,贝勒银八百两、缎十三匹,贝子银五百两、缎十匹,镇国公银三百两、缎九匹,辅国公银二百两、缎七匹,札萨克一等台吉和塔布囊银一百两、缎四匹,达尔罕银二十两、缎四匹。清初,又规定蒙古王公贵族按爵位世袭享有一定数额的随丁、墓丁(守墓人)和陪嫁户。按规定,随丁:亲王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守墓人:亲王守墓人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镇国公和辅国公各四户。陪嫁:亲王之女婚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八人、闲散五户陪嫁;郡王之女,侍女七人、闲散四户;贝勒之女,侍女六人、闲散三户;贝子之女,侍女五人、闲散三户;镇国公之女,侍女四人、闲散三户;辅国公之女,侍女三人、闲散二户,这是赏给蒙古封建王公贵族的法定的服役人,不能随意裁汰。
1648年(顺治五年)又规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年节来京朝觐,称为年班。是清朝统治者为蒙古王公们所安排的礼遇,也是进一步笼络、争取、感化他们的特定的措施和政策。年班王公来京朝见皇帝,并赴宴、观灯,分得皇帝所赏赐的雕鞍、银茶筒、茶盘、茶叶、布、缎衣、帽、撒袋、腰刀等物品。以体验清朝的皇恩。
蒙古王公贵族不但享有清朝给予的种种待遇和特权,而且其权益也得到清朝统治者的法律保护。清初,法律规定,蒙古王公误杀或故杀平民,要罚牲畜;而平民只要诽谤或恶语中伤王公,就要罚牲畜。
蒙古封建上层喇嘛享有与札萨克王公同等特权和待遇。赐予他们活佛、呼图克图、诺们汗、大国师、禅师、达喇嘛等封号,并授以札萨克达喇嘛、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堪布达喇嘛、达喇嘛、副达喇嘛、德木齐、格斯贵等政教职务,给予印信和敕印,确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地位较高的上层喇嘛与札萨克王公一样,年班(漠南漠北达喇嘛为六班)来京朝见皇帝,得到赏品。
受蒙古封建王公、上层喇嘛压迫和剥削的箭丁、庙丁(沙毕纳尔)、随丁(哈木济勒嘎)、墓丁(雅墓坦)、庄丁(庄图尔)、喀喇昆,统称为阿勒巴图。
箭丁(胡雅嘎阿拉特)、庙丁(沙毕纳尔)。在札萨克旗和总管旗里,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入册登记的阿勒巴图。他们占旗民的绝大多数,享有人身自由,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札萨克和闲散王公不得随意压迫和剥削苏木箭丁。但是箭丁毕竟是札萨克王公属下的阿勒巴图,仍须受札萨克的支配,不时地奉命应征从军、驻守卡伦,充当驿站差使(乌拉齐)从事旗内劳役等公务。同时,作为旗阿勒巴图,每年按规定向旗札萨克交纳实物税:有五头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交一只羊;有羊四十者,交二只羊;有牛一头,交米三锅;有牛二头,交米六锅。兵役、军需供应、进贡、会盟、王公嫁娶等事,也会增加箭丁的额外负担。札萨克寺院和喇嘛旗的阿勒巴图称沙毕纳尔,虽对外不服兵役、劳役,不交纳实物税,但对本寺院和旗喇嘛负有供养的义务。
随丁、墓丁、庄丁。是清朝给予蒙古王公个人的役使者。他们不属于佐领箭丁,不承担兵役和衙门劳役。但是,他们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地位远不如佐领箭丁。他们作为王公个人的阿勒巴图,深受主人的压迫和剥削。主人家的一切繁重劳动,都由随丁承担。墓丁,世世代代作王公的守墓人。庄丁是公主、格格下嫁或王公之女婚嫁时所陪嫁的闲散户。庄丁如同随丁,世代为主人所有,为主人从事放牧、种地、打柴、磨米、缝衣、挤奶、制毡子等杂役。王公之女婚嫁时,从庄丁子女中挑选陪嫁人。
2 清朝对蒙古的驯化策略
喀喇昆(意即未被造册者)是地位最低的人。在蒙古王公府邸里沦为喀喇昆者,有几种情况:在王公府邸中从事各种杂役的庄丁子女;战争中战败被俘者或逃亡者;犯法的平民本人和家属。
二、利用黄教进一步软化蒙古人
清朝统治者征服蒙古各部时,藏传佛教(黄教)早已传播于蒙古各地。清朝初期的统治者并不信仰黄教,但是他们了解到黄教的思想和教义"使人迁善去恶,阴翎德化"(康熙《弘仁寺碑文》),有助于统治。于是清朝统治者利用蒙古人笃信黄教的特点,进一步提倡和推行黄教,把它当作统治蒙古族人民的主要政策之一。其政策的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笼络和利用黄教上层。清朝统治者深知"外藩蒙藏惟喇嘛之言是听"(《九朝东华录》卷4,顺治九年九月),对于征服和统治蒙古部关系重大。 17世纪20年代起,清朝统治者征服蒙古各部时,有意识地争取了内齐陀音和察哈尔禅师呼图克图。不久,察哈尔墨尔根喇嘛也预知局势,将"嘛哈噶喇"金佛献于清朝,皇太极在盛京建"实胜寺"将其供奉,以扩大影响。为了进一步拉拢蒙藏黄教上层,1639年皇太极派察汉喇嘛至西藏,欲迎达赖喇嘛。1652年五世达赖喇嘛应邀来京。顺治帝赐以金银、珠玉、鞍马等物,并封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惮喇达赖喇嘛"(《清史稿》卷525,《藩部八》),并授金册印。
1682年五世达赖圆寂。此时,喀尔喀左右两翼发生内讧。西藏黄教和康熙皇帝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干预喀尔喀事务。1686年,喀尔喀两翼会盟于库伦伯勒齐尔,第巴桑结嘉措派噶尔丹西勒图及十四世章嘉呼图克图(二人均为五世达赖弟子)到盟。康熙帝竭力笼络一世哲卜尊丹巴,让他赴盟与噶尔丹西勒图争夺领导权。1687年,康熙帝将章嘉呼图克图请至北京,格外器重,赏予很多珍品。1693年,章嘉呼图克图奉命驻锡北京法源寺,被封为札萨克达喇嘛(妙舟《蒙藏佛教史》)。1697年,康熙帝亲至宁夏,命章嘉呼图克图赴青海,与青海诸台吉会盟于察罕托罗海,说服诸台吉去京入觐受封。1688年,噶尔丹博硕克图汗进军喀尔喀,康熙皇帝首先笼络并争取了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使喀尔喀举部归顺清朝。此时,西藏第巴桑结嘉措继续唆使噶尔丹与清朝为敌。康熙决定抵消和分散西藏黄教势力的影响,以便完全控制蒙古地区的黄教,1693年封哲卜尊丹巴为大喇嘛,掌握漠北喀尔喀宗教管理权。1701年,授十四世章嘉呼图克图为多伦诺尔总管喇嘛班第事务和札萨克喇嘛,1705年,封为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执掌漠南地区宗教权(同上)。
自1716年起,康熙皇帝利用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的巨大影响,欲争取准噶尔汗国策旺阿喇布坦汗。经哲卜尊丹巴弟子楚扬陀音再三交涉,准噶尔与清朝讲和。1755年喀尔喀青滚杂卜举事,喀尔喀发生"撤驿之变",局势混乱。乾隆帝旨令章嘉呼图克图(十五世若必多吉)设法稳定局势,经他写信开导,使哲卜尊丹巴二世出面稳定了局势(土观·洛桑却吉尼玛《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
(二)指认和确立诸呼图克图、活佛,以扩大黄教的影响和吸引力。康熙朝后,随着黄教之进一步推行和兴建寺庙以及喇嘛队伍的不断扩大,清朝在蒙古各地相继指认和确立了高僧呼图克图、活佛,并赐予各种不同等级的封号。得到封号的上层喇嘛与王公互相勾结,不但用家族控制了呼图克图、活佛"转世",而且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僧侣势力。1723年(雍正元年)清朝在喀尔喀库伦设额尔德尼商卓特巴和堪布诺们汗两封号,前者管理哲卜尊丹巴的沙毕纳尔,后者管理其经坛,以期政教分开,削弱僧侣封建主势力。1755年喀尔喀发生"撤驿之变",二世哲卜尊丹巴及其家族(土谢图汗部)暗中参与动乱。二世哲卜尊丹巴圆寂后,为了限制黄教势力在蒙古地区的增强,乾隆皇帝下令禁止哲卜尊丹巴在喀尔喀"转世",须在西藏"转世",并在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改革了呼图克图指认制。制金瓶二,一置于拉萨大昭,一置于北京雍和宫,凡所举转世灵童名单置瓶中,分别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和雍和宫掌印札萨克达喇嘛、理藩院大臣验定。对一般活佛的转世,理藩院也规定:蒙古番子部落呈报活佛之呼毕勒罕(转世灵童),准于闲散台吉或属下人等及西藏之平民子弟内指认(《理藩院则例》卷58)。于是,内外札萨克及总管旗的平民之中出现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活佛。为数众多的活佛的被指认和确立,加强了蒙古地区黄教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使它产生了更广泛的影响。
3 清朝对蒙古的驯化策略
(三)兴建寺庙,鼓励出家当喇嘛。在清代,尤其康熙朝后,清朝有目的地拨款兴建以及王公、平民捐资兴建的色彩鲜艳、造型奇特、宏伟壮观的大小庙宇,遍布了蒙古各地。康熙至乾隆年间,在内蒙古宗教中心多伦诺尔以及热河,清朝先后拨款兴建了汇宗寺、善因寺、会心寺、溥仁寺、溥善寺、普宁寺、普佑寺、安远寺、普乐寺、普陀宗乘庙、须弥福寿庙、广安寺等20多座庙宇。拨款十万两银子兴建的善因寺赐予内蒙古宗教首领十五世章嘉呼图克图。
顺治至雍正年间,内蒙古西部以呼和浩特为中心,先后大兴土木筑建了慈寿寺、崇禧寺、崇寿寺、尊胜寺、宏庆寺、隆寿寺、宁祺寺、仁佑寺、广福寺、慈灯寺、法嬉寺、慈荫寺、永安寺、普安寺等大小庙宇,喇嘛数达到三千余人。在阿拉善一带也筑有延福寺、广宋寺、福因寺、承庆寺、昭化寺、宗乘寺、妙华寺、方等寺等30余座寺庙,盛时喇嘛数达到1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在漠南大小寺庙共1000余座,喇嘛20万以上。
漠南寺院之密集,喇嘛之多,以内蒙古东部地区为最。昭乌达盟境内就有福会寺、灵悦寺、荟福寺、法轮寺、梵宗寺、荟祥寺、普善寺、宝善寺、海力根台庙、益寿寺等大小庙宇共170余座。在哲里木盟地区兴建大小寺庙也有近200座,其中较有影响的寺庙为普惠寺(科尔沁右翼前旗王爷庙)、大庙、兴源寺、东西玛拉沁庙、唐噶里克庙、莫力庙、胡日格庙、胡尔哈庙、公胡都嘎庙、硕翁科尔庙。卓索图盟土默特左旗境内官办和民办的大小寺庙和阿贵共有300余座,是整个蒙古地区寺庙最多的一个旗,其中瑞应寺(蒙古镇格根庙)为众庙之魁。该寺建于1669年(康熙八年),各式经堂佛殿97座,共1626间,喇嘛 3000余人。其规模之大,经院学部之完善,喇嘛之多,漠南无一庙能与之相媲美。
青海大部分寺庙是清朝以前兴建的。其中郭隆寺和郭莽寺,罗卜藏丹津反清后被年羹尧所毁。1732年清朝拨款重修,分别赐名为佑宁寺和广惠寺。新疆伊犁原有固尔札和海努克二庙,达瓦齐汗时该庙被哈萨克所毁。从乾隆朝起陆续筑建了巴伦台庙(在和静县)、昭苏庙(昭苏县)、格当库列安(尼勒克县)、沙毕纳尔寺(特克斯县)、普化寺(伊犁)、兴教寺(霍城县)、镇远寺(温泉县)、积福寺(博乐县)、白庙(乌苏县)、黄庙、普恩寺(和布克赛里县)等小寺庙。这些寺庙的喇嘛也不多。漠北喀尔喀从康熙朝起所兴建的大小寺庙约有700余座,其中较有影响的庙宇为达钦架耳布音斯墨寺、兹卧库钦寺、迈达里寺、甘丹寺、庆宁寺、泰平寺、济隆寺、善孚寺、乍音寺(额尔德尼召和阿巴岱寺为清前所建)。这些寺庙共有喇嘛10万余人。
喇嘛被免除兵役、徭役和赋税负担,这一政策实际上鼓励了广大平民弃俗从僧,使大批为生活所困的阿勒巴图,云集各庙宇,念经修佛,极大地阻碍了蒙古族经济文化的发展。
三、公主及宗室女嫁蒙古王公贵族。
1617年以后,努尔哈赤开始将满族贵族女"下嫁"蒙古各部台吉。1617年二月,努尔哈赤以达尔汉巴图鲁郡主逊戴(舒尔哈齐四女)嫁给蒙古内喀尔喀巴岳特部恩格德尔台吉为妻。1625年科尔沁满珠习理、1627年科尔沁土谢图汗奥巴都娶皇女成为额驸。1629年,把哈达公主下嫁敖汉部长索诺木杜棱,1633年皇太极把长女固伦公主下嫁该部班第(索诺木杜棱之子)。1628年巴林部来归,同年清统治者又把贝勒之女嫁与该部色棱。1630年阿鲁科尔沁部来归后,即把郡主嫁给该部穆彰。1635年察哈尔林丹汗子额哲率部归顺,皇太极将次女固伦公主许配给他。1639年苏尼特部来归,次年又以郡主下嫁该部长腾机思。自康熙朝以后,将联姻扩展到漠北喀尔喀及蒙古其他地区。喀尔喀土谢图汗察珲多尔济、札萨克图汗部亲王策旺扎布、赛因诺颜部长策凌、阿拉善和罗里子阿宝以及准噶尔汗达瓦齐先后都成了清朝的额驸。有清一代满族皇室公主下嫁蒙古贵族的人数为32人,占总下嫁人数(48人)的70%。
备指额驸。清朝统治者与蒙古王公的联姻过程中,产生了备指额驸的制度。备指的范围仅限于与清朝关系密切的科尔沁五个旗、喀喇沁三个旗和巴林 (右)、奈曼、敖汉、翁牛特、土默特左旗等十三旗。按规定查取这些旗王、贝勒、贝子、公之嫡亲子弟以及公主格格子孙内,15岁以上,20岁以下所有聪明俊秀健康者,呈报理藩院,以备额驸之选。除备指额驸制度外,还从外藩蒙古王公子弟中,选其聪明俊秀,有培养前途的孩子,留于宫廷之中,进行特殊培养,长大后委以重任。科尔沁色布腾巴尔珠尔、僧格林沁、喀喇沁左旗扎勒丰阿、赛因诺颜部长策凌、喀尔喀土谢图汗旺札勒多尔济等人,是宫廷中特殊培养的典型。
4 清朝对蒙古的驯化策略
四、实行封禁政策
清朝统治者在蒙古各部设旗的同时,颁布法令,禁止蒙古各旗阿勒巴图越界往来;禁止蒙古人与内地汉民进行经济文化交流。其目的在于强化封建统治,防止蒙、汉人民联合反抗。
禁止越界往来。清朝在严格划定旗界的基础上,严禁蒙古王公贵族和阿勒巴图越界游牧或旗与旗之间随便往来。若有违者,王公罚俸一年,阿勒巴图罚牲畜。蒙古人和喇嘛出境,必须向管旗章京报明情况。道光二十三年规定:各旗蒙古及喇嘛等出境,于各管官名下发给票据,并移咨交界各旗派员巡查,如有私自出境者,勒令回本处治罪。雍正六年规定,内外札萨克蒙古王公及阿勒巴图等进关者(到内地),皆由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张家口、独石口、杀虎口出入。入关时,将人数报明登记,出关时,仍对照原数放出。除以上六个关口外,其他关口不准出入。至五台山礼拜者,其随行人员数额也有限制。王不得超过八十人,贝勒、贝子不得超过六十人。
阻止蒙古人学习和接触汉文化。嘉庆二十年谕:近年蒙古渐染汉民恶习,竟有建造房屋演听戏曲等事,此已失其旧俗,兹又习邪教,尤属非是,著交理藩院通饬内外札萨克部落,各将所属蒙古等妥善管束。道光十六年规定,嗣后蒙古人,只准以满洲蒙古字义命名,不准取用汉人字义。十九年又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学汉文)或充书吏,违者治罪。其公文呈词,也不得擅用汉文。
限制内地人出关经商和种地。内地商人出口(出关)至乌里雅苏台、库伦、恰克图及喀尔喀各部者,必持有理藩院发给的票证,由直隶出关者,从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票;由山西出关者(出杀虎口),从呼和浩特将军衙门领票。各地将军或札萨克要严格稽察出关经商的人。至乌里雅苏台经商者,由定边左副将军兵部司官稽察,至库伦者,由库伦办事大臣稽察,至喀尔喀四部者,由各札萨克稽察。无票者(院票)即属私商,查出照例治罪逐回,货物一半入官。内地商人出关经商,限定一年催回。不准潜留各部娶妻立产,不准取蒙古名字,违者照例治罪。
康熙年间,规定每年由户部颁发印票,准许少数农民持票垦荒,无票者则禁止出关垦荒。雍正年间,只准在长城边外五十里内耕种。乾隆年间又禁止汉人出边开垦,违者以私垦牧场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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